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9年09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9〕55号
施行日期1999年09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请求继续开展第二批少数民族科技骨干人才"特培"工作的请示》(新政发〔1998〕8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同意你区从1999年起至2005年每年选拔50名左右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少数民族科技骨干,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地区所属的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和必要的实际工作锻炼,帮助他们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更好地为新疆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服务。
二、 培训的组织工作等事宜由人事部、科技部和你区协商办理。请根据加快中西部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有关人员的推荐、选拔工作,进一步完善培训管理办法,提高培训效益。培训中的具体问题,可直接商请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支持。
三、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