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6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139号
施行日期1986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
你部《关于武警部队交通指挥部第一总队(辖第一、二支队)和第二总队第四支队调防的请示》(公部〔1986〕86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武警部队交通指挥部第一总队(辖第一、二支队)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份起,由青海省格尔木市陆续调往西藏自治区担负中尼公路国内段的改建工程等边防施工任务,该总队第一支队完成青藏公路收尾工程后,即调往西藏自治区担负公路施工任务。
二、 同意武警部队交通指挥部第二总队第四支队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份起,由河北省曲阳县调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至红其拉甫地区,担负中巴公路国内段的改建任务。支队机关设在喀什市。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