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增加防治地甲病所需碘酸钾供应计划的请示(川府发〔1991〕129号)收悉。经有关部门研究,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鉴于你省是地方性甲状腺肿高发流行区,为尽快控制和消除这一地方病的危害, 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按我国现行的食盐加碘标准, 决定在原供应你省三千五百六十公斤碘酸钾的基础上,从一九九二年度起,再增加供应五千公斤。所增数量纳入国家进口计划,并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防治地方病用碘化钾实行财政补贴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药联财字〔87〕第626号)中规定的办法结算。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