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在轿车内安装使用无线电话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3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7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43号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90]4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据了解,近来国务院有些部门在负责同志乘坐的轿车内安装使用无线电话。目前,窃密与反窃密斗争十分尖锐,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各种手段,千方百计窃取我国家秘密。现已发生有的部门负责同志使用无线电话谈论国家秘密事项,造成严重泄密,必须引以为戒。另一方面,我们在经济上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节约经费开支,不应把有限的经费用在这些方面。为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特作如下通知:

一、 国务院各部门不得在负责同志乘坐的轿车内安装使用无线电话。个别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必须安装的,须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二、 现已在负责同志乘坐的轿车内安装使用无线电话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自行将该电话撤除。如个别确有特殊需要予以保留的,须向国务院办公厅提出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三、 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安装使用无线电话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电话泄密的通知》(国办发[1990]26号)精神,严禁在无线电话里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防泄露国家秘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0年七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