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1992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清〔1992〕2号
施行日期1992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李鹏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听取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汇报后,同意从一九九二年起进行试点的指示精神,为了认真做好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 经国务院同意,现正式确定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在鞍山钢铁公司、中国华北电力联合公司、南京化工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武汉卷烟厂、以及在牡丹江市、襄樊市、佛山市等地区选择部分轻工、纺织、化工、商业、粮食等地方企业进行;并在水利部、卫生部、国家教委、海关总署等所属的若干单位以及陕西省部分省直机关和辽宁省盖县进行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试点。
二、 承担第一期试点工作任务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分层落实。要通过试点,做到摸清问题,研究政策,总结经验,探索基本工作方法,为清产核资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创造经验。
三、 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统一规定以1992年3月31日为资产清查盘存的时间点,各试点单位要严格、认真地组织好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所有权界定、资金核实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计划在今年第四季度全面总结第一期试点工作经验和研究部署第二期扩大试点任务。
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定于2月18日-21日由领导小组主持,在北京召开全国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会议,正式部署清产核资第一期试点工作任务。有关参加会议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 有试点任务的部门、省市和试点企业、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成立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并组建办事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试点工作。承担试点任务的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要将本部门和本地区试点工作准备进行情况和试点工作方案整理成书面材料,向“全国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会议”汇报。经会议交流讨论,试点单位将试点方案进行修改后,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