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161号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浦东外高桥新港区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所需定员编制问题的请示》( 沪 府〔1992〕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上海港口岸浦东外高桥新港区设立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港监等检查检验机构。边检核定编制八十人。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和港监的人员编制分别控制在八十人、二十五人、二十五人、二十五人和四十人以内,人员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二、 上述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单位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补助四百九十六万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各安排一半),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港监人员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三、为使浦东外高桥新港区检查检验机构尽早开展工作,可由地方提供临时办公、生活用房。办公、生活设施建成使用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国 务 院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