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5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方正(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31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5〕34号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请核准方正(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函》(京政函[1995]8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 同意方正(香港)有限公司发行H股16250万股,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

二、 方正(香港)有限公司在发行H股后,股份总额为50000万股(每股面值港币0.1元)。其中:国有法人股27812.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5.625%,由方正集团公司持有;其他法人持有593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1.875%;社会公众持股162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2.5%。

三、 方正(香港)有限公司在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