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5〕34号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请核准方正(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函》(京政函[1995]80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 同意方正(香港)有限公司发行H股16250万股,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上市。
二、 方正(香港)有限公司在发行H股后,股份总额为50000万股(每股面值港币0.1元)。其中:国有法人股27812.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55.625%,由方正集团公司持有;其他法人持有5937.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11.875%;社会公众持股16250万股,占股本总额的32.5%。
三、 方正(香港)有限公司在发行和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