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78年06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78年06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搞好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保证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件大事,各级党委和革命委员会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协作,积极支持.交接工作,由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制定具体方案,并认真实施.交接过程中,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保证医药器材生产、供应的正常进行.
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报告
建国以来,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中西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生产、供应工作,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以及缺乏强有力的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产、供、用不能密切结合,造成了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生产数量不足,供应紧缺,质量下降,科研落后的严重局面.目前,中西药品供应紧缺的品种,都在一百种以上;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技术水平与国外比较,差距很大,药品新产品发展较慢,许多现代新型医疗器械产品我们还是空白.这种状况,很不适应防病治病和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为了发展我国的医药事业,使医药器材的生产、供应、科研与防病治病的实践紧密结合,使医药生产和供应的计划、财务管理制度,能够适应药品的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要求,使必需的原材料、基建、设备等得到保证,亟需改变当前中西药品、医疗器材领导薄弱、分散管理的体制.为此,我们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直属国务院,由卫生部代管.
一、 总局的任务:把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使用统一管起来,由国家计委单列户头,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并相应地把医药器材的科研设计、设备制造、基本建设和外事工作等统一管起来.
二、 总局机关编制二百五十人左右.下设医药、中药材、医疗器械工业、医药工业、医药施工等企业机构,以及医药器材的科研、教育、设计等事业单位.省、市、自治区根据需要,成立医药器械统一管理机构.
三、 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原属化工、商业、卫生系统的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以及科研等机构,分级划归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他系统的医用药品器材的生产单位(包括脏器药品、兽药等),仍保持原来的隶属关系不变,卫生部负责检验药品质量,提出改进意见,并在科研方面予以帮助.
少数关系全局的重点医药器材企业,实行总局和地方双重领导,以总局为主.总局负责制定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下达物资供应和劳动力指标,并且执行国家的产品分配和调拨计划.
多数企业仍由地方领导和管理.对其中面向全国、调出任务大的企业,生产所需要的一些主要原材料及维修材料,由总局直供.
四、 在体制变动期间,原有的行政、生产、供应、科研、设计等机构,及其人员、资金、设备、物资、仓库等,都不要变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律不要变动;原有的协作关系也不要变动.为此,各有关部门对交接单位,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保证生产、供应、基建、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国家财产不受到损失.交接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毕,具体交接方案另定.
五、 为保证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在体制变动期间不受影响,今年的各项计划不变,有关部门继续保证原材料等物资的供应.一九七九年的各项计划,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好.
六、 总局应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建立党组,加强领导.省、市、自治区也要根据这个原则,配备好领导班子.切实管好药品这件关系九亿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
以上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