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9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06号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新会港口岸开办货运业务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粤府〔1997〕66号)、《关于新会港口岸开办货运业务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再请示》(粤府〔1999〕7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会港口岸开办货运业务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范围为:
(一)西港界。东经112度58分45秒,北纬22度28分42秒与东经112度59分10秒,北纬22度28分54秒连线。
(二)北港界。东经112度59分21秒,北纬22度30分15秒与东经112度59分21秒,北纬22度30分33秒连线。
(三)南港界。崖门水道:东经113度04分53秒,北纬22度12分10秒与东经113度06分32秒,北纬22度11分36秒连线。虎跳门水道:东经113度07分42.6秒,北纬22度13分05.7秒与东经113度07分20秒,北纬22度13分24.5秒连线。江门水道:东经113度04分27秒,北纬22度27分22.6秒与东经113度04分50秒,北纬22度27分15.5秒连线。虎坑水道:东经113度06分32秒,北纬22度24分52秒与东经113度06分22.8秒,北纬22度25分14.8秒连线。
二、 新会港口岸开办货运业务并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后,检查检验工作由现有查验机构承担。同意海关增加编制25名、检验检疫机构增加编制15名,边检增加编制20名(从已经下达给广东省公安边防部队现役编制中调剂解决);海事机构编制暂不增加。以上新增人员除边检外,主要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新增人员的办公、业务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补助75万元,不足部分和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自主管部门解决。
四、 新会港口岸正式扩大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