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6年08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6〕17号
施行日期1996年08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据有关部门调查,一些地方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工作用车,没有按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的精神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实行编制管理,存在超标准配备汽车和继续使用豪华进口轿车等问题,应切实加强管理。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重视对驻京办事处汽车配备和使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根据中央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对驻京办事处的工作用车制定具体定编标准,实行编制管理。要督促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不得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汽车。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可根据需要,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省部级干部配车标准配备1-2辆轿车,供来京的省级领导干部使用。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领导干部用车,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本地区党政机关。工作用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本通知下发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组织对驻京办事处的汽车配备和使用情况认真进行清理。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以及在 1992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其他豪华进口轿车,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清理工作结束后,请将情况书面报送监察部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漠门分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京办事处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