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5年04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85〕19号
施行日期1985年04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们报来的《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的协议》收悉。国务院同意你们的调整和交接协议。希望你们团结合作,共同做好调整和交接工作。
上海市将皖南“小三线”企业交给安徽省时,要办理财政划转手续,并抄财政部备案。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的协议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在皖南小三线调整和交接的商定协议
一月二十五日,上海市副市长朱宗葆与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同志,同安徽省副省长邵明与安徽省有关部门的同志,在合肥就上海小三线的调整问题,充分交换了意见。上海在皖南一带的小三线共计五十三个企业、二十七个事业单位,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建设的。几年来,在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军民结合、军品转民品的方针,做了一些工作,克服了不少困难;但遗留下来的问题仍然很多。双方会谈中一致认为,必须遵循最近国务院召开的小三线工作会议提出“调整、改造、发挥作用”的方针,面对市场发展趋势,对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调整,采取特殊政策,发展横向联系,促进联合,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发挥生产能力。上海表示愿意在调整好以后,将小三线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权全部无偿移交给安徽,并根据中共中央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决议,实行经济体制改革,扩大企业的权限,独立核算,经营自主。工作步骤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地进行。双方就调整交接中有关问题协议如下:
一、关于上海小三线调整的指导思想
本着“分类规划、调整改造、择优搞活、分期移交”的原则,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择优搞活现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使其成为当地工业的骨干力量。同时,妥善安置好现有职工,以达到稳定生产的目的。
二、关于交接中应遵守的几项原则
1、上海方面愿意积极支持扩大企业自主权,把这些企业搞活,在处理好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后,再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全部无偿移交给安徽地方,并理顺产、供、销渠道。
2、对外部条件很差,产品不对路,改造无前途的企事业单位,先关停后,再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全部无偿移交给安徽地方。地方将充分利用和发挥其作用。
3、人员的安排既要从生产的需要考虑,也要从实际出发。为安徽省生产发展需要,应尽量动员职工自愿留下。职工确有困难的,由上海负责妥善安置。留下的人员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一些技术骨干、关键工种的人员,可以签订聘用合同,给予优惠待遇。移交后企业的缺额人员,由双方联合上报国家,申请增额劳动计划指标。二是,难以安置的人员,另行专题研究。
4、为使企业调整改造好,增强其活力,企业在更新改造中所需资金,可按照宋平同志在全国小三线会议上提出的四条办法办理,企业自筹有困难的,由上海方面按贷款手续协助贷款。安徽方面按国家政策在税收上予以放宽。
5、上海小三线中几个有军品生产维修任务的厂,由双方政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6、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应结合各单位总资产清理处理,移交清楚。属政府方面负责的,由上海处理。
三、关于调整办法
对沪属小三线企、事业单位,可分以下四类分别处理:
一是靠近城镇或铁路沿线、公路干线,交通比较方便,生活有所依托,产品有发展前途,企业自身有生存条件的,首先移交给安徽地方。
二是虽然靠近城镇,交通比较方便,生活也有所依托,但产品发展前途不大,需要通过改造转产,上海和安徽继续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也可跨地区、跨部门组成新的联合体,条件成熟后,由安徽方面接收。
三是进山较深,交通不便,产品无发展前途,生活无依托,无法继续组织生产的,应采取关停的果断措施。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无偿移交给安徽地方。
四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无偿移交给安徽地方。
四、关于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为使调整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双方商定:
1、由安徽省、上海市组成一个联合领导小组及分别成立省、市工作班子,春节后开始工作。通过实地考察,弄清情况,分类制订具体方案和细则,提交双方政府认可后,组织落实。
2、双方政府都要善始善终做好小三线的调整移交工作,共同负责到底,做到成熟一个安徽接收一个。成熟一批安徽接收一批。进度上既要抓紧又要稳妥,争取用一、两年时间调整交接完毕。
3、双方要加强小三线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好调整交接过程中的秩序,未经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总之,双方要上下步调一致,团结合作,做好调整交接工作。
4、本协议由双方政府核准,联合上报国务院批准后生效。对文稿中议定事项理解上出现疑议时,双方应相互谅解,共同磋商,妥善解决。
5、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备存。解释权属双方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朱宗葆
安徽省人民政府 邵 明
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