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12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92号
施行日期1993年12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三年八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和黑龙江、吉林等省的一些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邀请泰国“人妖”来华演出,借以牟利,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严禁此类事情再次发生,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通报如下:
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柳州市对外友好服务处和桂林刘三姐艺术团邀请泰国“人妖”到柳州市演出。对此,柳州市文化局曾在十二月二十六日前经请示自治区文化厅通知该服务处,不能邀请泰国“人妖”来华;柳州市演出公司亦明确表示,不办好有关手续,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演出。该服务处置有关规定于不顾,仍然在一九九三年一月四日至七日连续安排“人妖”到柳州市的四个企业表演。同时,桂林刘三姐艺术团要求自治区文化厅准许“人妖”在柳州、桂林、南宁、北海等地演出。文化厅在请示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文化部后答复,泰国“人妖”表演格调低下,不同意以任何形式在广西演出。但是,柳州市对外友好服务处和桂林刘三姐艺术团继续于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三日至十五日组织“人妖”在柳州宾馆歌舞厅表演。直到有关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后,“人妖”才被带离广西。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柳州市、桂林市人民政府已对此作出处理:在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免去林惠江的柳州市对外友好服务处外联部经理职务,责令其作深刻检查;没收组织“人妖”演出的全部非法收入上缴国库;对刘三姐艺术团的领导批评教育,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没收该团的非法所得。文化部为此给刘三姐艺术团停止一年对外交流的处罚。
二、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大庆市中泰合资企业泰国皇家大酒店邀请泰国“人妖”来华。当地公安部门根据公安部的通报向该酒店经理明确指出,不允许“人妖”从事任何演出活动,也不准其在酒店谋职。但是,在酒店泰方董事长的安排下“人妖”仍然进行了表演,公安部门当即决定“人妖”限期离境。
七月二十一日,哈尔滨市中港合资企业丰泽园美食娱乐城邀请泰国“人妖”来华并进行了表演。公安部门责令停止其表演,限期离境。但这些“人妖”由长春市华港娱乐城接到长春市,于七月二十九日至八月五日安排演出七场,后经公安部门监视出境。
大庆、哈尔滨、长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对上述问题分别作了处理:给予大庆市泰国皇家大酒店及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吊销酒店文化经营许可证,对酒店总经理、中方法人代表王秀清给予行政处分;责令哈尔滨市丰泽园美食娱乐城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其总经理、中方法人代表韩乃成作公开检查;没收长春市华港娱乐城的全部非法演出收入,给予总经理滕云、董事长任桂荣行政治安处罚,对长春市文化局市场管理处制止非法演出不力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人妖”表演扭曲人性,格调低下,不属于文化交流项目,因而国家明确规定禁止邀请“人妖”来华演出。上述省区对邀请泰国“人妖”来华演出问题,已认真作了处理。今后,各地区、各部门对此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及时严肃查处。为此,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教育干部和群众提高认识。组织“人妖”演出和其他这一类的不健康活动,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必须坚决制止并严格管理,不能允许以发展市场经济为名,为获取经济利益,做出违反有关规定,有损我国改革开放形象和人民利益的事情。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这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邀请、接待、组织“人妖”来华演出,不得为“人妖”表演提供场所。对违反者,一经发现,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及时严肃查处。
三、我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签证的审批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不允许“人妖”以任何名义入境。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