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6年04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04月1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迅速地发展我国科学和文化事业,争取在今后12年内,使我国最急需的科学部门接近和赶上世界先进水平,国家必须尽一切可能为高级知识分子创造有利的工作条件。为此,国务院除责成中央各部门从各方面进行工作外,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进行下列工作: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对当地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厂矿、农场、医院、文艺团体和分散在各地的科学观测站、气象台、勘探队、调查队、医疗队、基本建设工地等处的科学家、教授、工程师、医师、文学家、艺术家的工作条件作一次检查,督促有关单位采取具体措施,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迅速地和适当地解决当地科学研究机关、高等学校和医院中高级知识分子缺少行政工作助手和研究、教学辅助人员的困难。同时,应该积极地解决当地科学研究机关和高等学校所缺房屋、所需实验用土地和基本建设的地皮等问题。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对所属图书馆、博物馆、文物局、文物保管委员会和档案机构的工作,作一次检查,切实改善图书、文物、档案和各种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利用的状况,以利于科学研究工作的进行。同时,对当地经济、政法、文教和工农业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研究工作,也应该责成有关机关加以规划,并且逐步地建立和加强起来。
四、 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经常地关心当地高级知识分子的工作,积极地和及时地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对以上工作的检查和改进的情况,应该在今年第三季度内向国务院作一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