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6年02月1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6〕22号
施行日期1986年02月1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交通部,总参谋部:
根据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现将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后,沿途有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问题,由总参谋部和交通部共同制定具体办法。
二、 同意为南京港口岸各单位增加人员编制四百四十五人。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劳动人事部共同下文通知。
三、 南京港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办公、生活用房和停靠联检船设施所需投资,由国家补助投资三百万元;海员俱乐部的建设,由国家补助投资一百五十万元。上述两项补助投资均请江苏省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江苏省统筹解决。具体问题由南京市口岸管理委员会协调处理。开办费由地方解决。港监办公生活用房投资由交通部解决。
四、 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交通部正式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