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4年03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4〕44号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你们《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一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发改办价格[2004]12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们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地方定价目录的审定均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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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3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4年03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4〕44号 施行日期2004年03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你们《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一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发改办价格[2004]12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们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地方定价目录的审定均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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