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07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57号
施行日期1996年07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6]5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扬州市行政区划新组建地级泰州市的请示》(苏政发(1996)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调整扬州市行政区划。撤销县级泰州市,设立地级泰州市,将扬州市代管的泰兴、姜堰、靖江、兴化4个县级市划归泰州市代管。
二、 泰州市设立海陵区,以原县级泰州市的行政区域为海陵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人民路1号。
三、 泰州市人民政府驻海陵区府前街26号。
四、 调整后的扬州市;辖广陵、郊区2个区和邗江、宝应2个县,代管仪征、江都、高邮3个县级市。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和机构设置均应本着“小政府、大社会”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不增加编制规模的情况下进行,所需经费由代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