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5年04月0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5〕4号
施行日期2005年04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2005年4月6日 税委会[2005]4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聚酯切片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147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韩国晓星公司进口的聚酯切片反倾销税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5年4月26日起,原产于韩国晓星公司的进口聚酯切片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6%。
二、 反倾销税的征收对象及反倾销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征方法,继续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2003]2号)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三、 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