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9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6〕91号)
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8月27日决定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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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务院关于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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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6〕91号 施行日期2006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6〕91号) 外交部: 国务院同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3年8月27日决定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 务 院 二○○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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