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0〕67号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曾多次要求对涉外宴请工作进行改革,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此也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管理办法和严格的开支标准。但目前有的地方和单位在涉外宴请活动中。依然存在着违反规定多次宴请、擅自增加陪餐人数和讲排场、摆阔气的现象。这不仅引起了国内群众的强烈反映,一些外宾也提出了批评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就进一步改进涉外宴请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在涉外宴请活动中要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切实起到表率作用。
二、 各地区、各部门如需宴请外宾,在上报接待计划中,要明确规定宴请规格和形式。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三、 宴请形式应进一步改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多样化。我方所举办的宴请,规格应为“四菜一汤”或采取点菜就餐等形式;对人数较多的来访团组,应采取自助餐或酒会的形式。宴请时间一般应掌握在一个小时左右。
四、 我方参加陪同宴请人数应从严掌握,外宾人数在五人以下,我方人数可视情况确定,但中外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八人;外宾人数在五至十人之间,中外人数在一比一以内安排;外宾人数在十人以上,中外人数在一比二以内安排。如确属特殊情况,经接待单位主管外事工作负责人批准,我方参加人数可增加三至五人。
五、 外宾在华期间,原则上一地可由接待单位或同有关单位共同宴请一次(包括风味宴请),其他单位不得另行宴请。如确实需要增加宴请次数,应在接待计划中写明。
六、 涉外宴请所用酒、饮料、水果等费用,不得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七、 切实加强对涉外宴请工作的监督管理。今后.凡违反国家规定的,超过规定部分的费用一律由接待单位主管外事工作负责人承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把对这项工作的监督管理列入日程,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 有关饭店、宾馆及其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党政机关搞好涉外宴请方面的改革,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接待外宾的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