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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4年03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4〕45号

施行日期1994年03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9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1994年3月24日

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公安部。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原则和要求,确定公安部的机构改革方案。

一、 职能转变

(一)强化对全国公安工作的宏观决策和指挥职能,加强对有关公安方面的国际和国内跨省重大行动、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的协调处置。

(二)强化治安管理职能,加强调查研究及有关法规建设,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

(三)强化队伍管理职能,加强公安队伍和武警部队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通过改革建立统一的人民警察体制。

(四)简政放权,将消防产品和部分公共安全产品的质量检测等工作下放给有关事业单位,部机关与直属企业脱钩。

二、 主要职责  公安部是国务院主管全国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人民警察的最高领导和指挥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部署全国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地方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公安工作的改革,探索和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安工作和公安管理体制。

(三)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制定对策。

(四)指导对反革命和特务、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及刑事案件的侦察,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协调处置重大案件和重大骚乱、重大治安事故。

(五)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边境保卫和出入境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

(六)管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七)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

(八)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指导预审和看守所、拘留所、收审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规划和指导全国公安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以及公安干警的教育训练。

(十二)组织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同外国及港澳地区警方和国际警察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十四)领导和建设武警内卫部队及边防、消防、警卫部队。

(十五)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局和中办警卫局,仍列入公安部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部领导为主。

(十六)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公安部设19个职能司局(含3个属武警现役编制的局)和政治部(4个局级机构)。

(一)办公厅

掌握全国公安工作情况,综合分析敌情、社情和社会治安情况,收集、分析、反馈各类公安信息,协调处理紧急事务,审核并起草重要文件和会议报告,组织新闻发布,负责接待、信访、机要通信、文电收发运转和档案管理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公安系统通讯组网。

(二)政治保卫局

掌握敌情和社会政治动向;对反革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反动会道门和非法组织、非法刊物的活动,国际恐怖组织、境外反动势力的渗透活动,以宗教为掩护的犯罪活动,民族分裂活动以及“心战”破坏活动,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情报资料,提出对策,加强工作指导,严密侦察控制;负责港、澳警方和社会情况的调查工作。为便于工作,该局在必要时可对外使用“公安部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的名义。

(三)经济保卫局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着重抓好国防工业、重点尖端科研、重点建设工程等要害部门的安全防范;掌握内部单位敌情、治安情况和政治动向,研究制订对策和有关法规。

(四)文化保卫局

掌握文化系统各部门的敌情和政治动向,研究制订在文化系统内开展隐蔽斗争的政策和对策,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在文化系统内开展反颠覆、反渗透的斗争,组织和协调对境内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在文化系统内的破坏活动的侦察工作,监督和指导文化系统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等。

(五)治安管理局

指导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治安法规,指导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指导各地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秩序,指导民间保安服务公司的工作和建设,指导巡警队、防暴队的建设、使用和发展。

(六)户政管理局

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件和流动人口,负责人口统计工作,研究制订有关户籍管理政策和法规。

(七)出入境管理局

指导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入境以及外国人居留、旅行等行政管理工作,起草有关法规;指导处理外国人违章、违法等活动;管理加入或退出中国国籍的工作;承办对外开放地区的审核报批和对外公布等事宜。

(八)边防管理局(武警现役编制)

领导维护沿海沿边边境地区(包括近海)治安和警戒巡逻工作;指导出入境口岸边防验证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指导边防部队建设。

(九)刑事侦察局

掌握、分析刑事犯罪情况,指导全国刑事侦察工作,协调处置劫机、劫船等重大恐怖案件和需要跨省、市联合侦察的重大案件,承担国际刑警组织中国中心局的业务工作。

(十)消防局(武警现役编制)

指导全国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制订、审查全国性消防行政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消防科技研究和制订消防产品质量标准并实施技术监督,指导消防部队的业务建设和教育训练。

(十一)警卫局(武警现役编制)

指导全国警卫业务,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的重要会议、国际会议等大型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二)计算机管理监察司

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规划和组织实施公安信息系统建设及其联网工作,综合分析、处理各类公安信息资料,指导公安机关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与推广。

(十三)技术侦察局

指导贯彻执行技术侦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负责对技侦队伍分级进行管理培训,承办和协调对重大案件使用技侦手段的工作,组织管理各地技侦机构的技术装备等工作。

(十四)预审局

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收审所的监管工作,承办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重大案件,管理秦城监狱。

(十五)交通管理局

制订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指导全国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安全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证发牌等工作并制订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十六)法制司

指导公安法制建设的规划工作,审核、起草与公安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地方公安法制建设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执法情况。

(十七)外事司

归口管理公安外事工作和对外合作事宜,开展与各国及港澳地区警方、国际警察组织的友好交往和业务、技术合作;负责部机关外事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八)计划财务司

制订全国公安装备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各种公安装备配备标准并组织分配装备物资,申报、分配、管理公安业务经费及其他专项拨款,研究制定警服、装具制式及供应标准;负责部机关的财务、基建和房产、国有资产管理。

(十九)科技司

规划、开发、协调和指导公安科学技术工作,归口管理部属科研所及公安技术器材生产厂,归口对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实施技术监督,组织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和公安科技情报的搜集、研究及学术交流。

(二十)政治部

政治部是公安部党委和行政领导主管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文化和纪律作风建设,以及警衔的日常管理、干警教育训练、公安宣传工作;研究制订统一的人民警察体制方案及配套制度;制订全国公安干警职务系列和素质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协助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管理、考核、推荐公安厅、局领导干部;管理、考核武警部队总队以上军政主官;负责部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干部任免、调配、劳动工资管理;负责部机关党的工作。内设组织人事部(对外称人事局、保留政治部办公室印章)、宣传部(对外称宣传局)、教育训练部(对外称教育局)和直属工作部(机关党委办事机构)。

四、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公安部机关(不含属武警现役编制的局)行政编制为1137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专职纪委书记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0名(含部长助理2名)。

公安部纪委与监察部派驻的监察局合署办公,在部党委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安系统纪律检查、监察工作。

监察、审计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公安部与交通部的职责分工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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