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10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6〕77号
施行日期1986年10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8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同意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我国是第一次。通过调查,可以取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丰富数据和资料,为今后制定我国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依据。这次调查牵涉面广,专业、技术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重视这一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完成调查任务。
这项调查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进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五类《残疾标准》和其他工作部署,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