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06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2006〕民四他字第39号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授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请示》[2006]皖民二他字第0020号]收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