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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4   阅读:

发文机关民政部,卫生部

发文日期1999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事发〔1999〕17号

施行日期1999年06月10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民事发〔199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民(宗)委(厅、局)、卫生厅(局):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如何理解和执行有关“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 在殡葬管理中要尊重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丧葬习俗的自由。


二、 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三、 对患有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必须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对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上述10个少数民族的病人遗体,凡是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允许土葬,但要按规定对遗体进行严格消毒后深埋;不在户口所在地死亡的病人遗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消毒后,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深埋,不得将遗体运往外地。自愿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民政部

国家民委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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