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民政部
发文日期2007年04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民办发〔2007〕3号
施行日期2007年04月24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司(局):
根据2006年第7次部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现将《民政部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部政务短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民政部机关电子公文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民政公用政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电子公文高效、安全运转,依照民政部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民政公用政务平台数字化处理后生成的公文。
第三条 电子公文使用的文种与现行民政部纸质公文的文种相同。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行政效力。
第五条 办公厅对民政部电子公文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司(局)综合处对本司(局)的电子公文进行检查和落实。
第二章 电子公文办理
第六条 电子公文办理是指通过政务平台完成从拟稿、审核、复核、签发、编号、印制、归档电子公文的全过程。
第七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自己的账户登录政务平台,运行电子公文的管理程序。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拟稿人登录民政公用政务平台后,起草公文。起草后的公文,通过政务平台发送拟稿人所在业务处(室)的处长审核。
2.业务处(室)处长对拟稿人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业务处(室)处长签名并注明日期,通过政务平台发送司(局)综合处审核。如未通过审核,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较大的,可以退回拟稿人。
3.业务司(局)综合处处长对业务处(室)提交的公文进行审核修改,审核通过后,可以通过政务平台发送给业务司(局)司(局)长审核。如未通过审核,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较大的,可以退回业务处(室)。
4.业务司(局)司(局)长对综合处提交的公文进行审核后,如未通过审核公文,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较大的,可以退回业务处(室)。如审核通过,通过政务平台发送办公厅秘书处审核。
5.办公厅秘书处对公文审核后,如未通过审核,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较大的,可以退回业务司(局)。通过审核的公文通过政务平台发送办公厅分管公文的副主任或者主任审核。
6.办公厅分管公文的副主任或者主任对公文审核后,如未通过审核公文,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较大的,可以退回办公厅秘书处,办公厅秘书处退回业务司(局)。
7.审核通过的公文签发和印制程序如下:
以民政部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由分管公文的副主任或者主任签发(电子签名),签发后返回办公厅秘书处编写文号,办公厅秘书处将编好文号的文件通过政务平台发送拟稿人,拟稿人清稿后通过政务平台发送部文印中心印制,印制完成的文件由秘书处、文印中心分发。
以民政部名义发布的公文由副部长或者部长签发(电子签名),签发后返回办公厅秘书处,后续程序同上。
办公厅分管公文的副主任或者主任可签发以民政部名义发出的函件。
第八条 具有公文处理审核权限的机关工作人员如外出,可在政务平台授权他人处理审核公文。但在授权时,被授权人需要具有与授权人相同的公文处理审核权限。
第三章 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管理
第九条 民政部电子公文使用的电子印章由部信息中心统一制作,办公厅秘书处统一管理。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 电子印章是政务平台电子公文管理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位,办公厅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严格按照公文签发权限使用。
第十一条 电子签名由信息中心统一制作和管理,具有电子签名权限的领导负责使用和保管本人的电子签名。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二条 秘密、机密级的公文在民政部机关政务专网建成之前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绝密级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拟稿人、审核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账户用户名和密码。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电子公文的完整性、严肃性,未经办公厅秘书处同意,不得改动、删除和打印电子公文。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由办公厅秘书处传至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民政部政务短信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民政部机关办公自动化,提高办公效率,部信息中心在公用政务平台上开通了短信功能。为了保证政务短信高效、安全地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务短信平台由信息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并负责短信平台的技术保障和人员的权限分配。凡政务平台的合法用户根据授权,可以使用政务短信平台。
第二条 政务短信主要用于部机关会议通知、公文运转、督查督办、民意测验、投票选举、问卷调查、公务管理等。
第三条 机关各司(局)、事业单位要指派专人(综合处短信值班员)负责短信接收,并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信息中心备案,如果人员发生变动,应当及时通知信息中心。
第四条 民政部政务平台用户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随意公开自己的账户和密码,也不得借用他人账户使用政务平台。因个人泄露自己的账户和密码所造成的损失由用户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部机关及事业单位需要增加用户或扩大短信发送范围,可以书面形式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信息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商有关部门增加用户,对权限及数量进行调整。
第六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发送政务短信,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部机关有关保密的规章制度。
严禁发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短信内容。严禁发送和散布谣言,严禁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和其他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短信。
第七条 部机关工作人员使用公用政务平台发送短信,要严格按照信息中心分配的权限范围及数量发送短信,超出数量应当缴纳费用。
第八条 为保证政务信息畅通,机关全体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办公室负责人应在工作时间确保手机处于开机状态,特殊岗位人员根据需要24小时开机。上述人员如更换手机号码应及时通知信息中心更新数据。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市(地)民政局,在京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广域网使用公用政务平台发送短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