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教育部
发文日期2000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0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一、 为加强公派留学人员护照管理、方便留学人员,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指之护照是由我处申办之因公普通护照和来我处申办签证时所提交之因私普通护照。
三、 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成行,需领回护照者,按不同派出渠道,实行办法如下:
1、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故不能成行并经教育部国际司或留学基金委通知确认后,因私普通护照原则上由出国处根据留学人员的要求,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本人(费用自理)。
2、单位公派和地方公派留学人员因私普通护照由本人凭《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受理凭证》领取。如需代领,则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受理凭证》,代领人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部队系统各类公派留学人员的因公普通护照,由出国处代为保存,按规定定期注销。保存期间如使用该护照,需出示再次出国的任务批件或派出单位出国职能部门正式公函。护照领回后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护照注销后,留学人员入再次出国,由中心出具注销证明。
四、 无论通过邮寄还是领取护照,或者注销护照,出国处都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五、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