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2年09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2〕59号
施行日期1992年09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将原由国家科委负责电子计算机的进口审批工作,交由国家经委负责办理。今后各部门、各地区需要进口的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电子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请报国家经委审批。国务院一九八〇年三月三日批准国家计委等七个部门《关于电子计算机进口和国内生产情况的报告》(即原国务院办公室(1980)室字18号文件)中有关电子计算机的进口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