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
发文日期1991年12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劳力字〔1991〕66号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委(计经委、生产办公 室):
近来,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对一些确实不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经营长期亏损的企业采取关停并转措施。为保证产业结构调整 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企业关停后被精减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决定,对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市(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人民 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关停的,已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企业中 被精减的职工,比照1986年国务院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国发[1986]77号)有关对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职工的规 定实行待业保险。
上述关停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为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确 需待业保险基金扶持的,可按照1990年3月23日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劳电明发[1990]12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劳动部门要全面了解掌握关停企业情况,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 置待业职工,对被精减的职工及时办理待业登记,按照规定发放失业救济金及 有关费用,并根据待业职工特点和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转业训练,扶持 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对符合用工单位要求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 对关停企业被精减的职工实行待业保险,是一项有利调整产业结构,保 障待业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工作。各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 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遇 有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有关关停企业精减职工和待业 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请随时报告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