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2年04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2〕30号
施行日期2002年04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2]30号)
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在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正式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辽政[2001]130号)、《关于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及绥芬河口岸和黑河口岸设立外国人口岸签证办公室的请示》(黑政发[2001]46号)、《关于批准满洲里市公安局开展口岸签证业务的请示》(内政发[2001]1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辽宁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黑龙江省黑河口岸、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