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文日期1996年06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证委发〔1996〕20号
施行日期1996年06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6年6月26日 证委发〔1996〕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广东省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海外募股并上市的请示》
(粤府函〔1996〕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新发行H股221,487,405股,其中含超额配售部分20,135,218股。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825,543,968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其中,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37,915,755股,占总股本40.9%;内部职工持有84,501,000股,占总股本10.2%;香港显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2,860,677股,占总股本4%;信发资本有限公司持有117,005,756股,占总股本14.2%;丰利投资有限公司持有31,773,375股,占总股本3.9%;新发行H股221,487,405股,占总股本26.8%。
三、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并将发行和上市情况及时报送我委和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