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2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3号
施行日期2001年02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和余杭区的请示》(浙政发〔2000〕28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县级萧山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以原县级萧山市的行政区域为萧山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城厢镇。
二、 撤销县级余杭市,设立杭州市余杭区,以原县级余杭市的行政区域为余杭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临平镇。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在行政区划调整中,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做好干部群众的工作,确保当地社会稳定和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
二00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