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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7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8〕101号

施行日期1998年07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财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 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税政(含关税)调查研究的职能以及税法起草和税法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3.将世界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

4.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5.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央政府公共财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项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6.将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交给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承担的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的职能。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3.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4.中国银行承担的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对外谈判与磋商职能。

5.审计署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6.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7.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职能。

8.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改进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约束,逐步建立起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制度。

2.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再承担审批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的职能,扩大企业理财自主权。

3.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减少具体审批事务,扩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自主权。

4.实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对地方财政的专项补贴。

5.取消中央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审批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在强化预算约束的基础上,改进对社会集团消费的控制管理办法,不再审批对中央部门社会集团消费的专项控制商品。

7.取消每年一次的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相应取消财政部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的名义。

二、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的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地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入,管理中央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家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管理中央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拟定和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六)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七)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中央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负责农业综合开发;拟定并监督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编制国债发行计划;拟定政府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财政组织。

(十)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审批外国会计公司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置。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十二)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财政部设20个职能司(厅、室)。

(一)办公厅

处理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文件;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保密、保卫、信访、档案管理等项事务。

(二)综合司

研究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分配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规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规章和制度,监管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提出住房、物价、工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三)预算司(财政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拟定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金库管理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管理国防费;拟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政策,指导地方财政管理;管理和分配中央财政城建维护资金、边境事业费和民族地区补助费;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四)条法司

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起草拟定,审议上报财政、税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审议其他法律法规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五)税制税则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关税、国内和涉外税收的政策及其实施方案;提出税制改革、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出口退税以及海关关税税率调整、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特别关税、进出口税则税目和税号修订、有关国家适用税则优惠税率方案等重大事项的建议;组织研究、拟定提交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拟定保护民族工农业产品的关税措施;参加有关反倾销的调查;参加涉外税收和对外关税谈判,草签有关协议、协定;拟定和修改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贸易司

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定有关政策;拟定并监督执行 《企业财务通则》,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国有工交、内贸、邮电企业和国家粮食储备、国家物资储备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中央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业务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

(七)国债金融司

拟定政府国内外债务政策和管理制度;编制国债发行计划;管理国债的发行和兑付,研究国债市场运行机制的改革并提出有关建议;编制政府国内外债务的预决算;办理我国政府对外发行债务的有关事宜;办理外国政府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拟定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制度。

(八)公共支出司

拟定公共财政支出政策,提出优化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管理文化、出版、文物、教育、计划生育、科学、体育、通讯广播、行政和政法部门的经费,制定行政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应的开支标准;审核有关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社会保障司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算草案;管理属中央财政预算的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经费;拟定职工待业保险和职工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农业司

研究拟定财政支农政策;拟定农业财务制度;管理中央农业、林业、水利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劳改、劳教财务;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

(十一)涉外司

拟定有关涉外的财政政策,拟定国有外经贸和境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涉外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管理中央外交、援外和涉外经费;参与经常性的联合国会费谈判;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的会费、捐款;拟定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十二)国际司(财政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研究和分析国际财经问题;负责财政国际多边和双边合作事宜;办理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负责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理事的工作;管理部机关外事经费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事务,组织国外考察和培训工作。

(十三)基本建设司

办理国家投资项目的中央财政拨款;拟定基本建设、地质勘控和建筑施工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国家投资项目的中央财政拨款使用效益进行重点分析、检查和监督;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十四)会计司

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拟定和贯彻实施 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五)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司

调查研究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重大问题以及国有资本金的分布状况,提供有关信息;拟定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规章制度,起草有关重要文件;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研究提出国有资本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方案;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及仲裁等。

(十六)国有资本金统计评价司(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汇总有关资料;拟定清产核资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制度、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建设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

(十七)财产评估司

拟定并监督执行企业财产评估政策和制度、评估标准和方法、评估基本准则与应用准则;拟定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确认全国性评估机构资格;承担国务院委托的国有企业财产评估事宜;指导和监督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

(十八)财政监督司

拟定财政监督的财政和制度;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管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业务工作。

(十九)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拟定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二十)人事教育司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国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和精神文明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管理部属院校,指导地方的财政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 人员编制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为61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74名(含部长助理3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 其他事项

(一)关于政府外债管理。

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组织进行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对外谈判与磋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参与有关工作。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其中不属于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的世界银行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由国务院指定其他银行承担其转贷业务;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业务由中国进出口银行承担;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的转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承担。

(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

财政部派驻各地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省设置,撤销地市一级的财政监察专员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的人员精减三分之二。

(三)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暂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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