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兴达国际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89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核准在香港组建兴达国际船务贸易有限公司的请示》(交运发〔1992〕6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同意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与美国海达有限公司合资的兴达国际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分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三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