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89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核准在香港组建兴达国际船务贸易有限公司的请示》(交运发〔1992〕6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同意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与美国海达有限公司合资的兴达国际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分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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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兴达国际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6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0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89号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核准在香港组建兴达国际船务贸易有限公司的请示》(交运发〔1992〕6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同意上海海兴轮船有限公司与美国海达有限公司合资的兴达国际船务贸易有限公司在香港设立分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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