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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8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8〕5号

施行日期1998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明电[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各地正在传达贯彻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多数省对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了具体部署,总的情况是好的,但各地发展并不平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已经明确,现在的关键是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配套文件,统一行动,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行到底。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坚决贯彻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领导调查各地粮食工作后的指示,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等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必须严加惩处。

二、 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必须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及早向农民公布今年的粮食定购价和保护价,合理安排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保护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的售粮。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对不符合收购质量标准的粮食,可以按规定扣水、扣杂,实行按质论价,但不得拒收。  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他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准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三、 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顺价销售是指国有粮站、粮库(包括目前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粮站、粮库所属的粮食加工厂)等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不准再发生新的亏损。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千方百计改善经营管理,减少人员,降低费用,努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得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已补贴的超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利息和费用,不计入销售成本。对陈化粮的销售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确定。各地在制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时,要主动做好与毗邻省的衔接工作。各级政府对那些低价亏本卖粮,造成严重损失的粮食企业,要坚决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粮食零售市场要继续放开搞活。对国有粮食收储存企业以外的其他已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加工、批发、零售企业所经营的粮食,各级政府及其物价、粮食部门不规定统一销售价格,已规定的要立即通知改正,这些企业的销售价格由他们自己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主确定,自负盈亏。这些企业的货源历来是多渠道采购,早已实行顺价销售,自负盈亏,由于目前大量粮源已流散在私商手中,因此仍应允许这些企业从私商和私营粮食加工厂进货,加快销售,有利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早日实现主导货源,顺价销售。

四、 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对粮食收购资金,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根据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的供应。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拨补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利息费用补贴。各地政府不得规定粮食企业每年向财政上交利润,今年已定的必须立即撤销,以后绝不允许再发生。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低价亏本售粮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要停止贷款并坚决查处。由此发生收购资金不足和给农民“打白条”的,由当地政府和粮食收储企业承担责任,限期补足和追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粮食收储企业顺价销售、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和国有粮食企业自身改革作为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将有关精神迅速传达到粮食系统的所有干部职工,做到统一政策,统一行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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