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8年08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经普办字〔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年08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研究,保险业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对保险业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 普查对象和范围
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为经济普查的普查对象。具体包括: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财务状况由地方普查机构统计);
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3.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只报送单位名录,财务状况由地方普查机构统计)。
(二) 普查内容
保险业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化主要指标、能源消费情况等。
具体包括以下普查表:
1.《单位清查表》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
4.《信息化主要指标》
5.《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6.《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
7.《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
8.《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
(三) 普查任务及工作分工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
(1)确定填报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
为了明确财务普查表的填报范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确定各级保险业与财务表相对应的法人和视同法人单位。
(2)提供单位名录
2008年8月30日前,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以电子版形式,向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各地的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其中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并标出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以明确当地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界线。且所提供的单位名录需按照地区分组,细分至县级。
单位名录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并注明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详细地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和联系电话。
(3)财务状况的普查
保险业的财务状况普查由各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按法人单位填报,保险业财务数据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分解至地市级,并提供地市级以下的财务数据分解办法,协助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进行财务数据的分解。
(4)协助进行单位清查和普查
在全国统一组织进行的单位清查和填报普查表的过程中,各级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给予协助。
2.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
(1)负责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系统普查机构提交的单位名单进行清查、核对;
(2)负责组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保险业企业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及附表、《信息化主要指标》的填报工作。普查表的填报要求以法人为单位,法人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由法人单位统一组织填报;
(3)负责组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填报《非企业单位普查表》;
(4)负责组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派出机构、保险业相关企业进行能源消费的非全面调查。
(四) 普查资料报送要求
1.报送资料内容
保险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填报的《单位清查表》、《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及附表、《水及能源消费情况表》(非全面调查)、《信息化主要指标》普查数据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向上逐级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将《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状况表》的汇总数据及分解后的分地市数据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2.资料报送形式和时间
保险业的财务普查数据,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规定的要求,以电子版和纸介质形式,在2009年5月30日前上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
(五) 制定《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济普查机构根据上述要求制定《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报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双方共同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