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农业部
发文日期1980年11月2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11月2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0年10月25日,1980年11月25日国务院批转)
我国现有三十六个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是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动植物检疫法令的检查、监督机关,负责对进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动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农畜产品及种苗传入我国或由我国传出。多年来,这些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在进出口农畜产品和种苗的检疫中,发现并及时处理了多种危险性病虫害,对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目前,我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即人员编制、行政事务归地方领导,业务由农业部和地方农业厅(局)领导),这种管理体制已很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一是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工作业务,往往超出一个省、市、自治区的范围,而且有涉外工作,需要有全国统一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要求遇事迅速解决,地方领导显然很难协调;二是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往属部商地方项目,仪器设备和物资供应,都由农业部和地方共同负责,现在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这种办法也不能继续下去了。目前,海关、商检等单位的管理体制已经改变,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管理体制的改变也势在必行了。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我们拟将全国三十六个口岸动植物检疫所都改为农业部直属单位,实行农业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基建投资、人员经费、物资供应,从一九八一年起均由农业部供应(人员经费按一九八一年预算基数上划,增加中央预算,减少地方预算),现有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仪器设备、职工宿舍等)随单位体制改变而划转。
改革的具体意见是:
一、 口岸动植物检疫体制改变后,为了加强全国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出口动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热带作物、林木、水产)检疫工作的统一管理,农业部需设专业机构。全国动植物检疫的经费开支、基本建设投资、物资分配、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和劳动指标等,要在农业部计划中安排。
林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按国家农委国农科字[1980]10号文件《关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归口统一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要协助农业部做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并负责有关检疫对象的调查、科研、检验、处理方法的制订,以及技术培训等。对于检疫规定以外的其它病虫害的检查和处理,由有关部门商农业部决定。
二、 关于农业部与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
农业部负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动植物检疫的方针、政策、条例、法令、规章等; (二) 统筹规划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设置和撤销,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三)制定检疫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及检验标准等;(四)口岸动植物检疫所正、副所长的任免由农业部征求地方意见后决定,技术干部晋升为农艺师、畜牧兽医师以上职称的由农业部审批;(五)全国动植物检疫科研管理及人员培训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一)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统一制订的检疫方针、政策;(二)处理协调与地方有关的紧迫问题;(三)领导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政治思想工作;(四)办理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工作人员调动,以及户口、粮油关系等迁入、迁出手续。
三、 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站,其管理体制和对外行使检疫任务的职权, 仍按一九六四年国务院 [64]国农办字87号《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对外贸易部关于由农业部接管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请示报告》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不作变更。请各省、市、自治区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