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0年08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0〕52号
施行日期1990年08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坚强的军政军民团结,是实现我国社会的进一步稳定,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历史时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军队的各项建设和改革,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尽力为军队的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人民解放军坚决捍卫国家的安全,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维护社会的稳定,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拥政爱民活动,从而使军政军民关系更加密切。但在新形势下,军政军民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正确认识和处理军民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国防建设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建设好这支军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全国军民的共同任务。人民解放军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和军事训练,全面提高部队战斗力,担负起巩固国防,抵御侵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人民群众中深入进行国防教育,树立无军不安的思想,增强国防观念。要广泛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把关心、支持军队的建设和改革作为自己份内的事,满腔热忱地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问题。国家对军队建设十分关心,有关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家属随军、子女入学和烈军属优抚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地要认真执行。随军子女在营区驻地就近入学,学校不得向本人或部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要积极做好转业军人的安置工作,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家属就业等实际困难。人民解放军要发扬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自觉尊重地方政府,体谅地方的困难,支持地方工作,深入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二、 要顾全大局,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
和平建设时期,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是国防建设的基础,国防建设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要教育广大干部、人民群众和指战员,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牢固树立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两头都要兼顾的思想,使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军队要服从经济建设大局,积极支持国家的治理整顿和改革开放,参加国家的经济建设。部队要在完成战备训练任务的前提下,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和技术装备等条件,支援和参加国家基本建设工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对于地方要求部队支援的急、难、险、重的任务,要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力完成。各部队要奋勇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各级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要支持和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营建、生产等各项任务。部队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水面,地方政府应尽量给予解决。要确保军队车辆正常通行,不论国家投资还是地方集资修建的桥梁、隧道、公路,军用车辆均免费通行。车站、港口和民航的机场,凡有条件的都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和军人候车(船、机)室。对外出执行公务和急需返回部队执行作战、抢险及其他重要军事任务的军人,可凭证件优先售给车(船、机)票。要认真做好军队的物资保障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粮食、副食品、燃料和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对飞行、舰艇部队,军队医院等单位和作战、调防、执行特殊任务的部队要优先保证供应。为保证军队建设的需要,地方有关部门要做好军品生产材料的筹措与供应工作,对国家指令下达给军队的计划物资应按计划切实落实;有关部门应组织各有关企业(工厂、公司)按照国家计划、军品价格的规定,积极安排完成军品生产、订货任务。各地铁路、交通等运输部门要保证军运物资的及时运输和安全。
三、 要互助互利,照顾军地双方的实际利益
在发展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军地双方要根据在经济领域协作越来越多的特点,既讲相互支援,多尽义务,又要照顾双方的实际利益。部队要按总部的有关规定,积极完成义务劳动任务。经批准参加国家和地方投资的经济建设工程和大型公益事业建设,地方应按规定给予报酬。地方要求驻军参加公益事业建设,要考虑部队的实际情况,不能硬性摊派出动人员、车辆和缴纳经费等。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重大物资、器材损耗,地方政府应从救灾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偿。军队在进行军事活动中,要关心群众利益,加强组织领导,尽量减少人民群众的损失。因训练和演习在非军事用地上构筑的各种临时工事,用后要及时拆除;损坏庄稼、树木、草场等,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地方政府要做好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机向军队提出不合理的补偿要求。
四、 要平等协商,妥善处理军民矛盾和纠纷
无论对历史遗留的问题或遇到新的矛盾,地方政府和军队都应从大局出发,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妥善解决。军民之间发生纠纷,军地双方应互通情况,互相协商,指定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并采取得力措施平息事态。对于重大的军民纠纷,军地双方应共同组织调查,及时查明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妥善解决。要警惕坏人趁机挑拨,激化矛盾。对那些纵容和扩大事态者,要严肃处理。军队和地方都要主动做好工作,预防军民纠纷的发生和激化。处理军民纠纷,军地双方都要严于律己,积极做好工作,实事求是地承担责任,认真进行自我批评,主动搞好团结。
军队的警卫、执勤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提高警惕,忠于职守,态度和蔼,文明礼貌。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和通告。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以外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准进入上述区域;对未经允许强行进入的人员要进行教育、劝阻;对无理纠缠、殴打执勤人员、抢夺武器的,要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军队进行实弹训练和军事演习时,要做好安全宣传和警戒工作,并与地方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误伤群众;对不顾警戒,不听劝阻进入射击场、演习区、训练场、机场跑道等危险区的人员,当地公安机关和军队可对其采取强制撤离措施。
五、 要依法办事,维护军民双方的合法权益
军民关系方面凡有法律规定的,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涉及法律问题的军民关系问题,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这样,不仅有利于分清是非,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军民团结。军队与地方发生经济、民事纠纷,通过协商仍得不到圆满解决时,可由仲裁机关调解、裁定,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军地双方都要认真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决定、裁定和判决,并做好群众和军人的工作,防止扩大事态。
人民群众要尊重军人。不得向军人寻衅闹事,不得谩骂、侮辱、殴打军人。如有违犯者,情节轻微的,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军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特别是在武器遭到抢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警卫目标被破坏时,有权依法实施正当防卫。各地供水和供电部门要按照国家的规定,保证军队各级指挥机关、机场、军港、试验基地以及其它军事要地的水电供应,不得无端或借故停水、停电,严禁利用职权索要钱物。对违反国家规定,给国防建设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军队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矿山、林地、滩涂、水面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蚕食、抢占和偷拿、哄抢部队的生产成果,如有违犯者,由当地司法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惩处。
军队要教育干部战士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纪律、规定,尊重和爱护群众,不得侵害群众的利益,违者要严肃处理。军人在营区外违反纪律时,地方单位和群众有责任予以劝阻、制止,或送交军人所在单位、当地警备(卫戍)区司令部及时处理,不得扣留、关押军人。军人违法犯罪,由军队政法部门依法处理,被害人及其亲属应按照法律程序追究违法军人个人的责任,不得到部队闹事,或以其他方式扰乱部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正确地解决军政军民关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关键在于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要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军政军民关系中的问题。对于重大的军政军民关系问题,军地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调查研究,协商解决。地方政府和驻军部队,都应按本通知的精神定期检查军民关系的情况,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表彰,差的要批评教育。
“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各级地方政府、人民群众和部队广大指战员要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团结,同心同德,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而努力奋斗。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