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12〕153号
施行日期2012年08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林业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环发[2012]10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 国务院同意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江苏盐城湿地珍禽、宁夏灵武白芨滩和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境保护部予以公布。
二、 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 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