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发文日期2016年05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保监发〔2016〕44号
施行日期2016年05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保监局,各省(区、市)扶贫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扶贫办,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各级保险监管部门、扶贫部门和保险机构按照人民银行、保监会、扶贫办等7部门 《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履行扶贫开发社会责任,全面加强和提升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能力,助力“十三五”扶贫开发工作目标如期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的深刻内涵,增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使命感紧迫感,以满足贫困地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保险需求为出发点,以脱贫攻坚重点人群和重点任务为核心,精准对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保险需求,精准创设完善保险扶贫政策,精准完善支持措施,创新保险扶贫体制机制,举全行业之力,持续加大投入,为实现到2020年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险支撑。
(二)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国家脱贫攻坚战相适应的保险服务体制机制,形成商业性、政策性、合作性等各类机构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保险服务格局。努力实现贫困地区保险服务到村到户到人,对贫困人口“愿保尽保”,贫困地区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接近全国平均水平,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得到现代保险全方位保障。
(三) 基本原则。
定向原则。定向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功能,努力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渗透度,通过保险市场化机制放大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为贫困户提供普惠的基本风险保障。定向发挥保险信用增信功能,通过农业保险保单质押和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方式,低成本盘活农户资产。定向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投放,增强造血功能,推动贫困地区农业转型升级。
精准原则。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作为保险支持重点,创设保险扶贫政策,搭建扶贫信息与保险业信息共享平台,开发针对性的扶贫保险产品,提供多层次的保险服务,确保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服务精准、成效精准。
特惠原则。在普惠政策基础上,通过提高保障水平、降低保险费率、优化理赔条件和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方式,突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特惠政策和特惠措施,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增强贫困人口抗风险能力,构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风险防范屏障。
创新原则。构建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补贴、扶贫资金、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拓展贫困农户保费来源渠道,激发贫困农户保险意识与发展动力。针对贫困地区与贫困农户不同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加强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分类开发、量身定制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保险资金支农融资方式,积极参与贫困地区生产生活建设。
二、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的保险需求
(四) 精准对接农业保险服务需求。保险机构要认真研究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积极开发扶贫农业保险产品,满足贫困农户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需求。要加大投入,不断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要立足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积极开发推广目标价格保险、天气指数保险、设施农业保险。要面向能带动贫困人口发展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多档次、高保障农业保险产品和组合型农业保险产品,探索开展覆盖农业产业链的保险业务,协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信贷支持。切实做好贫困地区农业保险服务,灾后赔付要从快从简、应赔快赔。对已确定的灾害,可在查勘定损结束前按预估损失的一定比例预付部分赔款,帮助贫困农户尽早恢复生产。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支持力度,支持直保公司扩大保险覆盖面和提高保障水平。
(五) 精准对接健康保险服务需求。保险机构要发挥专业优势,不断改进大病保险服务水平,提高保障程度,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研究探索大病保险向贫困人口予以倾斜。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社会慈善等衔接,提高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面向贫困人口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参与医疗救助经办服务。
(六) 精准对接民生保险服务需求。保险机构要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积极开发推广贫困户主要劳动力意外伤害、疾病和医疗等扶贫小额人身保险产品。重点开发针对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失独老人、残疾人等人群的保险产品,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开辟异地理赔绿色通道,为农村居民安居生活提供保障。进一步扩大农房保险覆盖面,不断提升保障水平。积极开展农村治安保险和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试点。探索保险服务扶贫人员队伍新模式,为各地政府、企事业单位驻村干部和扶贫挂职干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提供保险保障。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巨灾保险试点。
(七) 精准对接产业脱贫保险服务需求。积极发展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增强贫困人口获取信贷资金发展生产的能力。探索推广“保险+银行+政府”的多方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对扶贫信贷保证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鼓励通过农业保险保单质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农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拓宽保险增信路径,引导信贷资源投入。探索开展贫困农户土地流转收益保证保险,确保贫困农户土地流转收益。结合农村电商、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业新业态,开发物流、仓储、农产品质量保证、互联网+等保险产品。创新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探索开展“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业务试点,协助参保的贫困人口更便利地获得免担保、免抵押、优惠利率的小额资金。
(八) 精准对接教育脱贫保险服务需求。积极开展针对贫困家庭大中学生的助学贷款保证保险,解决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就学困难问题。推动保险参与转移就业扶贫,优先吸纳贫困人口作为农业保险协保员。要对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职业院校和技工学校,面向贫困家庭子女开展保险职业教育、销售技能培训和定向招聘,实现靠技能脱贫。
三、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
(九) 完善多层次保险服务组织体系。保险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将资源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群倾斜。要加大贫困地区分支机构网点建设,持续推进乡、村两级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努力实现网点乡镇全覆盖和服务行政村全覆盖。
(十) 对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各保险机构总公司应根据贫困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指标,对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实行差异化考核,引导贫困地区基层机构积极发展扶贫保险业务。对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导致的经营亏损,不得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十一) 加强贫困地区保险技术支持及人才培养。各保险机构要大力推动贫困地区员工属地化,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大学生就业,加快培育贫困地区保险人才。要努力改善贫困地区分支机构职工福利,为贫困地区培养留得下、稳得住的专业人才。鼓励各保险机构总公司每年选派业务能力较强、政治立场坚定的员工到贫困地区分支机构工作,并在查勘理赔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二) 鼓励保险资金向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倾斜。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重点产业和民生工程建设,积极支持可带动农户脱贫、吸引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各级政府建立的扶贫产业基金,鼓励保险机构加大对贫困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支持力度。
四、完善精准扶贫保险支持保障措施
(十三) 鼓励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要充分认识保险服务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把运用保险工具作为促进经济发展、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市场化机制,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或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探索保险参与扶贫开发的新模式、新途径,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要加大组织推动力度,引导农村贫困人口参保续保。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为贫困人群捐赠保险。
(十四) 加强保险与扶贫政策的协调配合。各地扶贫办应将保险纳入扶贫规划及政策体系,在政策指导、资金安排、工作协调、数据共享等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农业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扶贫小额人身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和涉农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贫困地区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专项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保证保险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
(十五) 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在贫困地区开展相互制保险试点。支持现有保险机构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下延机构和开办扶贫保险业务,对上述机构优先予以审批。严格控制贫困地区现有保险机构网点撤并。对投向贫困地区项目的保险资金运用产品,优先予以审批或备案。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涵盖贫困农户生产生活全方位风险的“特惠保”等一揽子保险产品,并优先予以审批或备案。对保险公司开发的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业保险、涉农保险产品和针对可带动农户脱贫、吸纳贫困农户就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保险产品,费率可在向监管部门报备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
(十六) 健全保险行业参与机制。设立中国保险业产业扶贫投资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专项用于贫困地区资源开发、产业园区建设、新型城镇化发展等。设立中国保险业扶贫公益基金,实施保险业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鼓励保险机构下移扶贫重心,加大捐赠力度,自愿包村包户,对贫困农户生产生活教育实现风险防范全覆盖。
(十七) 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强化贫困地区保险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保障贫困地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贫困地区保险消费者需求特点,综合运用多种媒体、保险机构网点以及村镇、社区等公共宣传栏,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扶贫服务政策宣传,增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对精准扶贫保险服务政策的了解,提高其保险意识和运用保险工具分散风险的能力。统筹安排针对扶贫干部的保险知识培训,由保监会提供相应的培训项目及师资等智力支持,不断提高各级干部运用保险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向贫困地区基层干部和贫困农户提供农业技术、风险管理以及现代保险知识培训,提高运用保险发展经济的意识和能力。
五、完善脱贫攻坚保险服务工作机制
(十八) 强化组织统筹。各保监局、保险机构和保险业社团组织要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保监局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辖内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各保监局和省级扶贫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
(十九) 完善精准统计制度。建立脱贫攻坚保险服务专项统计监测制度,实现保险信息与建档立卡信息对接,及时动态跟踪监测各地、各保险机构工作进展,为政策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各保监局和各保险机构要按照保监会和国务院扶贫办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数据资料。
(二十) 严格考核督查。建立脱贫攻坚保险服务专项评估制度,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定期对各地、各保险机构脱贫攻坚保险服务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考评,通报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市场准入、高管资格和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 加强总结宣传。及时梳理、总结精准扶贫保险服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和工作成效,加强宣传推介和经验交流,营造有利脱贫攻坚保险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