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70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70号)
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鲁豫两省金堤河段边界走向问题的请示》(鲁政发[2000]5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鲁豫线金堤段和部分黄河段勘界意见的请示》(豫政文[1999]2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山东省与河南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按《国务院关于山东、河南两省金堤地区调整省界问题的批复》([64]国内字421号)及山东省民政厅1964年8月28日报内务部“山东河南两省边界调整示意图”标绘的两省在金堤河地区的界线核定。具体界线走向为:
从平面坐标X=3962500,Y=20351150的点起,界线大体向东北沿金堤中心线延伸至子路堤村西金堤河北小堤与金堤交汇处,折向南偏东南转东北沿金堤河北小堤中心线延伸至东金斗营村南金堤河北小堤与金堤交汇处的金堤中心线,折向东偏东北沿金堤中心线延伸至莲花池村东南金堤河北小堤与金堤交汇处,然后大体向东沿金堤河北小堤中心线延伸至甄台村向东南方向的大车路与金堤河北小堤交叉处以东约400米处,折向北直线至小路转弯处,再沿小路向北延伸约550米,转向东北直线至小路转弯处(42.2高程点),转向西偏西北沿小路延伸至金堤中心线,转向东北沿金堤中心线延伸至侯那里村至解庄的大车路与金堤中心线的交叉处,折向南沿大车路延伸约250米,然后向东直线至同堤村东大车路上的桥南约100米处,折向北沿大车路延伸至金堤中心线,大体转向东南沿金堤中心线延伸至寿张镇南公路与金堤的交叉处,折向南沿公路中心线延伸约50米,转向东偏东北从南台与于庙之间延伸至于庙东北方向的小土堤中心线,折向西北沿小土堤中心线延伸至金堤中心线,再大体向东偏东北沿金堤中心线延伸至刘核村原址西南小土堤与金堤的交汇处,然后向东南转东北沿小土堤延伸至金堤中心线,再大体向东偏东北沿金堤、中心线延伸至东湖南金堤上的三角点,最后折向东南直线至平面坐标X=3998485,Y=20418600的点止。
上述界线已标绘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测绘局1973年出版的10-50-137-丙,1982年出版的9-50-4-乙、9-50-4-甲,1986年出版的9-50-3-丁、9-50-3-乙、10-50-136-丁共6幅1:5万比例尺地形图上(见附件)。
界线走向文字说明中涉及到的地理名称、高程点是附图上标注的,距离是从附图上量取的平面距离,点位坐标是从附图上量取的平面直角坐标。
界线走向文字说明中凡以金堤、金堤河北小堤中心线为界地段,以实地标志物中心线为准;其他地段以附图上标绘的界线为准。
二、 两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双方群众在界线两侧对方境内经营的插花土地的经营权、管理权和所有权不变,具体范围以双方土地详查时明确的土地权属范围为准。山东省部分群众在金堤河南侧的居住现状维持不变,继续由山东省管理。
河南省范县县城及金村、张夫两个村仍作为河南省在山东省境内的飞地。
三、 金堤河地区水利问题按“金堤由山东修守,金堤河由河南治理”的原则,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金堤河管理局统一协调解决。双方在金堤河上修建的生产生活及水利设施,在不影响整个金堤河地区水利治理的前提下,按“谁修建、谁管理”的原则处理。
四、 两省人民政府要顾全大局,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裁决。要做好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和乡(镇)干部的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边界地区群众的思想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边界地区的稳定。
附件:关于核定山东省与河南省金堤河地区行政区域界线及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附图(该附件的复印件只发山东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各一份)(略)
国务院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