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2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农办恢字〔1962〕第159号
施行日期1962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 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 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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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国务院关于奖励人民公社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的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8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2年06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农办恢字〔1962〕第159号 施行日期1962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为了鼓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兴修水土保持工程,现在规定: (一) 在原有坡耕地上修梯田、培地埂等,增加了产量的,其增产部分,归参加兴修的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二) 在荒沟修淤地坝、谷坊等新淤出的耕地,其全部产量归参加兴修生产队所有,由受益年算起,三至五年不计征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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