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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0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9〕23号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体育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体育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 主要职责

(一)研究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二)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督促实施。

(三)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

(七)指导、管理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台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组织开展体育领域重大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体育总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政务公开、督查督办、综合协调、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拟订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调查研究体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方案;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三)群众体育司。

拟订群众体育发展规划草案;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

(四)竞技体育司。

拟订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草案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全国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练基地发展工作;组织重大国际比赛备战和参赛工作;组织协调国内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审查设立国家正式开展的体育竞赛项目;承担有关体育竞赛审批工作。

(五)青少年体育司。

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草案、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开展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活动,组织指导重大青少年国际体育比赛参赛工作。

(六)体育经济司。

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体育统计工作;承担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工作;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预算管理、计划内投资管理及财务管理工作。

(七)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八)对外联络司。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指导、协调、管理体育系统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有关事务;组织开展与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地区)间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九)科教司。

组织开展体育领域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攻关,承担体育科研成果的审查和鉴定、推广;指导、协调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体育系统高、中等体育专业教育;承担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反兴奋剂的具体工作。

(十)宣传司。

指导、组织体育宣传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协调重大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 人员编制

国家体育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1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6名(含局长助理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 其他事项

(一)国家体育总局承担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 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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