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6〕1号
施行日期1986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经济部门,上海市、江苏、山东、浙江、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持宝钢工程组织协调工作的连续性,国务院决定:由李东冶同志接替韩光同志,作为国务院代表,协调处理宝钢建设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的问题。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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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由李东冶同志负责宝钢工程组织协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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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0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6〕1号 施行日期1986年0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经济部门,上海市、江苏、山东、浙江、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了保持宝钢工程组织协调工作的连续性,国务院决定:由李东冶同志接替韩光同志,作为国务院代表,协调处理宝钢建设涉及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的问题。特此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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