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2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02〕1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2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20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沿海各级行政区毗邻的海域,目前只有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其他区域尚未明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海洋开发活动在广度和深度上的不断拓展,由于没有确定的海域界线,争海、争滩、争岛的矛盾日益突出,海域使用和归属纠纷屡有发生,在个别地方甚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为此,国务院决定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开展海域勘界工作情况复杂,时间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为确保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海域勘界的范围、原则和任务
(一)海域勘界的范围。海域勘界的范围为我国管辖内海和领海,界线的起点从陆域勘界向内海一侧的终点开始,界线的终点止于领海的外部界限。其中,渤海和琼州海峡区域,从起点向海止于12海里处;琼州海峡窄于24海里区域,从起点向海止于海峡中间线。
(二)海域勘界的原则。海域勘界采取平等协商、协调与裁决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坚持有利于沿海地区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有利于国家安全,有利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海域行政管理的原则进行。
(三)海域勘界的任务。争取用4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省际间海域勘界工作。福建省与台湾省之间的海域勘界工作可留待以后进行。
2002年、2003年分别启动辽鲁线、津冀北线、津冀南线、苏鲁线、浙闽线、粤桂线和冀鲁线、沪苏线、沪浙线、粤琼线、桂琼线的省际间海域勘界工作。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2002年进行试点,2003年全面启动。2005年前基本完成全国海域勘界工作总结和成果汇总工作。
二、 关于省际间海域勘界的实施步骤
(一)资料搜集。根据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相邻行政区域海域的历史沿革、海洋经济开发现状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掌握尽可能完整的资料;深入了解滩涂、浅海、岛屿等归属争议的缘由;搜集与勘界有关的自然要素资料及图件。
(二)外业调查。外业调查主要包括:浅海测深调查、浅海底质调查、浅海地貌调查、浅海底栖生物调查、岸滩综合调查、岸滩稳定性调查等。按照海域勘界技术规程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三)拟定划界草案。根据相邻行政区域海域资料和调查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划界方法,依据划界原则与岛屿归属原则,由国家海洋局组织拟定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草案。
(四)签定划界协议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拟定的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草案进行充分协调,商定协议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协调。
(五)审批划界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统一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
三、 关于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 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步骤可参照省际间海域勘界的实施步骤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由国家海洋局分别报国务院批准。
四、 关于海域勘界的经费保障 省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责解决,具体数额由国家海洋局编制经费预算,报财政部核批,按年度予以安排。
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所需经费,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五、 关于海域勘界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海域勘界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国家海洋局牵头,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农业部、国家测绘局、国家档案局和海军司令部等部门参加,建立全国海域勘界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商、解决省际间海域勘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协调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际间海域勘界工作。
在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保持海域使用现状,不得挑起海域争议;对已存在争议的,当地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对借机挑起事端、干扰海域勘界工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勘定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对于维护沿海地区社会稳定、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加强海域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充分借鉴陆地勘界和海域勘界试点工作的经验,高质量地完成海域勘界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密切配合,本着顾全大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海域勘界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