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纺织工业部设计院在香港设立公司问题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0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105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纺织工业部:

你部《关于拟在香港合资成立华大纺织工程有限公司的请示》(纺外字〔1992〕第2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纺织工业部设计院与香港华润机械公司和华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资在香港成立华大纺织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内派人员编制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