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11月2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105号
施行日期1992年11月2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纺织工业部:
你部《关于拟在香港合资成立华大纺织工程有限公司的请示》(纺外字〔1992〕第20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纺织工业部设计院与香港华润机械公司和华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资在香港成立华大纺织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内派人员编制请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核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