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4年08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4〕56号
施行日期2004年08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自2003年下半年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有的地方也反映出一些需要努力探索解决的问题。为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稳妥扩大试点面,积极稳步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对做好2004年下半年的有关工作作出如下通知。
一、 组织开展检查评估
2004年下半年,对2003年启动的试点县(市)开展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方案》进行,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为主,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中西部省份的试点县(市)进行抽查。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自查工作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9月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抽查。各试点地区要通过检查评估,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和整改。
二、 适时慎重调整试点补偿方案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以解决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通过深入调查、试点实践、科学测算和综合平衡,适时慎重调整基金结余较多的试点县(市)的补偿方案。对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助范围的调整,要注意在保证基金适度结余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补偿方案的调整不仅要参考过去一年试点资金使用情况,也要考虑到农民潜在医疗需求增长和医药费用上涨等因素,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积极稳妥确定2005年新增试点县(市)
新增试点县(市)的选择,要严格按照 《通知》的有关要求执行,同时考虑乡(镇)卫生院上划管理、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及工作经费落实、计算机等办公设备配备等方面的情况。严格控制新增试点县(市)的数量,经检查评估合格的省份,可以扩大到每个市(地)有一个试点县(市),已达到此要求和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省份,2005年不再扩大试点。东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省份,试点工作步伐可适当加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确定试点县(市),并于2004年10月10日前报卫生部、财政部备案。对未按要求扩大的中西部省份的试点县(市),中央财政不予资金补助。
四、 做好2005年扩大试点的准备工作
各试点地区要在认真做好现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开展2005年扩大试点的准备工作,把工作做得充分、扎实、有效。要深入做好宣传动员和思想发动工作,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要做好基线调查,科学制订试点方案,建立组织和管理机构,积极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启动。
五、 进一步做好基金筹集和管理工作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 《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民个人负担经费收缴方式,特别是已取消农业税的地区要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特点的行之有效的收缴方式;注意做好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的五保户、贫困户等救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工作。2005年农民个人负担经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都要在2004年底之前完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参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办法,根据省级财政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结算和拨付办法及时拨付到位,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运行周期从2005年1月1日开始。
要加强基金的规范管理,做到基金封闭运行,保证基金安全,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发展。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卫生部制订。
六、 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试点地区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解决经办机构人员编制问题,编制从现有行政和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要加强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计算机设备与管理软件,保证工作需要。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的试点工作予以支持。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检查评估方案
为全面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运行效果,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2003年启动的试点县(市)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一、目的
检查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现有试点县(市)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政策和管理制度,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为下一步扩大试点提供依据。
二、内容
(一)政府重视情况:试点县(市)是否成立协调领导小组,有无工作计划和工作记录,是否发挥了领导和协调作用。
(二)组织机构情况:试点县(市)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是否落实,人员与公用经费具体数额以及来源情况。
(三)尊重农民意愿情况:参合农民是否自愿参加,有无强迫农民参加或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为农民垫资缴费的问题,发现问题后纠正情况。
(四)地方财政补助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三级财政补助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有无虚报参合人数、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问题,发现问题后纠正情况。
(五)基金管理与运行情况:基金是否完全按照 《通知》的要求封闭运行,有无挪用、挤占问题。
(六)社会监督情况:是否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资金管理与使用是否公开、透明,是否将农民参合情况以及基金使用情况(包括医疗费用补助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定期公布。
(七)群众评议情况:参合农民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以及试点工作是否满意。
三、方法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要根据检查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对所辖各试点县(市)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成员单位组成检查组,对中西部省份的试点县(市)进行抽查。
(三)在检查评估中,对于有挪用、挤占基金,有强迫农民参加或强迫乡村干部、乡村医生为农民垫资缴费或虚报参合人数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试点县(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应责令并指导其纠正。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检查组在核实中仍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则上取消其所在省份2005年扩大试点的资格。
四、时间安排
(一)2004年8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自查,8月底之前将检查评估结果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2004年9月份,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中西部试点县(市)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