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10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130号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1〕13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撤销呼伦贝尔盟建制改设呼伦贝尔市的请示》(内政发〔2001〕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呼伦贝尔盟和县级海拉尔市,设立地级呼伦贝尔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海拉尔区胜利大街。
二、 呼伦贝尔市设立海拉尔区,以原县级海拉尔市的行政区域为海拉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广场路。
三、 呼伦贝尔市辖原呼伦贝尔盟的阿荣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和新设立的海拉尔区,原呼伦贝尔盟的满洲里市、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和根河市由内蒙古自治区直辖。 呼伦贝尔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们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