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1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106号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年八月九日《关于要求设立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海、北仑海关和宁波海关栎社机场办事处的请示》(浙政发〔1990〕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镇海海关、宁波海关驻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均为处级)。暂缓设立北仑海关和宁波海关栎社机场办事处。
二、 镇海海关人员编制七十人,宁波海关驻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人员编制四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新设海关机构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开办费和交通工具,由你省负责解决。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