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
发文日期2022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年02月15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有关要求,我部决定自2022年起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 禁渔期和禁渔区
黄河干流青海段、四川段和甘肃段及白河、黑河、洮河、湟水、渭河(甘肃段)、大通河、隆务河及扎陵湖、鄂陵湖、约古宗列曲、玛多河湖泊群从202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行全年禁渔。2026年以后的禁渔时间另行通知。
黄河干流宁夏段、内蒙古段、陕西段、山西段、河南段、山东段及大黑河、窟野河、无定河、汾河、渭河(陕西段)、南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及沙湖、乌梁素海、哈素海、东平湖的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二、 禁止作业类型
禁渔期内禁止除休闲垂钓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
三、 其他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在上述禁渔规定基础上,适当扩大禁渔区范围,延长禁渔期时间。
(二)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教学科研、驯养繁殖等特殊需要,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开展增殖渔业的湖泊和水库,要严格区分增殖渔业的起捕活动与传统的天然渔业资源捕捞生产,加强对禁渔期内增殖渔业资源起捕活动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四、 实施时间
上述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2号)相应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