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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0   阅读:

发文机关农业部

发文日期2010年1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农渔发〔2010〕40号

施行日期2010年11月17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珠江生物资源丰富,是我国南方水生生物资源的基因库和全国重要淡水渔业生产基地。近年来,随着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珠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承受的压力不断加大,珠江生物资源持续衰退,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物多样性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威胁。

为养护珠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珠江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于2006年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2011年起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珠江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渔水域范围

珠江在江西、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和云南六省(区)的干流、重要支流及通江湖泊。珠江干流包括西江上游的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下游,支流包括东江、北江、柳江(含融江)、桂江(含漓江)、郁江(含邕江)和北盘江,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珠江入海河口水域界限由广东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并报农业部备案。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其他相关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

(二)禁渔时间

每年的4月1日12时至6月1日12时。各省(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在执行统一禁渔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禁渔时间。

(三)禁止作业方式

禁渔期间在禁渔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国家级水产原种场因采捕珠江天然水产苗种、有关科研单位进行珠江渔业资源调查研究确需进行捕捞的,须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农业部审批。


二、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养护珠江生物资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水生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维系水域生态平衡的有效措施。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对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加强对社会各界尤其是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讲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在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渔业生产节本增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制度在沿江、湖区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 切实做好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执法管理

沿江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渔政)部门为主管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机制,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要加强渔政队伍建设,加大渔政执法经费、装备和设施建设投入,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渔政队伍的依法行政能力。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队伍要自觉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增强服务渔业、服务渔民意识,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在禁渔期组织对渔民的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丰富渔民生活,提高渔民再就业能力。同时,积极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扩大放流规模,做好渔业资源监测和禁渔效果评价工作。


四、 妥善解决好禁渔期间困难渔民的生活问题

从海洋伏季休渔和长江禁渔期制度实行情况看,由于开捕后资源好转和禁渔期间节约柴油等成本,渔民全年总收入有提高。但在禁渔期内渔民收入将有所减少,部分渔民生活可能会出现困难,特别是完全以捕鱼为生的连家船渔民。为此,我部将会同各地渔业部门加大禁渔期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增加渔业资源,争取开捕后渔民有更好的收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渔用油价补贴政策,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给予必要的生活困难补助,保障渔民基本生活需要,缓解渔民在禁渔期间的生活困难。

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任务艰巨,希望沿江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切实保障珠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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