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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开展长江流域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4-10   阅读: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发文日期2016年02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6年02月1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关省(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以下简称《通告》)规定,长江流域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将于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实施禁渔。为贯彻执行《通告》,确保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我办将组织开展同步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同步开展执法行动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长渔〔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和要求,我办将于3月1日分别在湖北省宜昌市和安徽省蚌埠市启动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对重点水域开展巡航执法检查。请相关省(市)渔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参加在湖北宜昌市、安徽省蚌埠市举行的长江流域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

各省(市)渔业主管部门也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于3月1日组织启动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部署,加强执法检查,落实管理措施,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二、 加强禁渔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借助新闻媒体,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舆论宣传工作,努力引导和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关心渔民群体、关注禁渔期管理、抵制非法捕捞、支持渔政执法的良好氛围,形成共同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有利局面。


三、 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禁渔取得实效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通告》,组织执法力量,加强水上、陆上、市场、餐馆的执法检查。对重点水域、交界水域、违规高发水域要采取驻守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要切实做好刀鲚、凤鲚特许捕捞管理。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反禁渔期制度的捕捞行为,增强渔政执法和资源管护效果。要主动争取公安、工商、海事等职能部门的配合,进一步加强部门协同、联勤联动、联合执法的查处机制,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反必究”的要求,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查处力度,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渔违法案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增强渔政执法威慑力,确保禁渔取得实效。


四、 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有关省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查督导禁渔期管理工作情况。我办将组织开展巡航检查、交叉检查,并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对重点水域和非法捕捞现象突出水域进行督查督导,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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